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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邵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648号之一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卢新才、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庆人民陪审员  商月芬人民陪审员  徐煦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