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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戚学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财保18号申请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桦甸市。被申请人:戚学礼,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戚学礼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6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戚学礼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6万元(账户名:戚学礼,账户号:0720508011009800125238)。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吉0282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桦甸市桦甸大街9号。被申请人戚学礼,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金沙镇全民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戚学礼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6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戚学礼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6万元(账户名戚学礼,账户号6231810011400175594)。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王秀峰审判员腾云飞审判员孙罡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