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XXX与柯明辉、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柯明辉,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3133号原告:XXX,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柯明辉,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陈艳,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鄂州市人,住址同上,原告XXX诉被告柯明辉、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柯明辉、陈艳的准确住址,导致无法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