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娄伟恒与陈旭、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伟恒,陈旭,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娄伟恒,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生。被告陈旭,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生。被告王静,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娄伟恒诉被告陈旭、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娄伟恒不能提供被告陈旭和王静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伟恒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