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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小琳与株洲市荷塘区润隆名品体验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琳,株洲市荷塘区润隆名品体验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琳,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润隆名品体验店。法定代表人潘俊博。申请执行人黄小琳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润隆名品体验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小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劳人仲案字(2015)5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润隆名品体验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劳人仲案字(2015)58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可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