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福根与赵二飞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根,赵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梁福根,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赵二飞,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终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二飞归还申请执行人梁福根购车款25000元,诉讼费482元,执行费275元,共计25757元。但被执行人赵二飞至今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二飞银行账户上存款25757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张红军执行员 田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骏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