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9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