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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9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