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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天宇等划拨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任天宇,刘烨潼,王辉,董洁,许锋,尚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被执行人任天宇,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日。被执行人刘烨潼,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6日。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董洁,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4日。被执行人许锋,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日。被执行人尚静美,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任天宇、刘烨潼、王辉、董洁、许锋、尚美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试行)》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烨潼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支行账户的存款80200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王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