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872号原告:欧阳某某,男,1970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许克杰,萧县孙圩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64年,住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欧长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