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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俊华、韩慧等与胡小然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俊华,韩慧,胡小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俊华,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慧,女,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系陈俊华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小然,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俊华、韩慧因与被申请人胡小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俊华、韩慧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胡小然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三)二审法院对主要证据没有组织质证,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本案进入再审。被申请人胡小然答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俊华、韩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俊华、韩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