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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乔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乔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86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严世林,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委托代理人:谢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为与被告乔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71元,减半收取3935.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05.5元,均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