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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马云、马明礼、马军等9人与王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马明礼,马军,沈琛,马则乃拜,马索儿代,马海云,马赛飞乃,马海山,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马云,男,回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明礼,男,回族,1985年5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军,男,回族,1989年3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沈琛,男,回族,1989年6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则乃拜,女,回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索儿代,女,回族,1981年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海云,男,回族,1996年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赛飞乃,女,回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海山,男,回族,1994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顺,男,土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云、马明礼、马军等9人与被执行人王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依据互助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向互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顺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王顺之子王有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6725元,案件受理费492元,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未按期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有北京现代轿车1辆;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互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秀英审判员  文贻贵审判员  冉育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树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