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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96号罪犯张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下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50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