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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林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551号原告:王林,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徐斌,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林与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超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徐斌外出不在本地,而王林提供的徐斌联系电话已停机。本院要求王林提供徐斌下落不明证明,准备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但王林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王林理应提供相应明确地址,法院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理。现王林不能提供徐斌明确的地址且至今未能提供徐斌下落不明证明,应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王林已预交),依法退给原告王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单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