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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毓珍与胡巧根、张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毓珍,胡巧根,张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2582号原告陈毓珍。委托代理人李宏,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巧根。被告张银宝。原告陈毓珍与被告胡巧根、张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进行听证,于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毓珍的委托代理人李宏、被告胡巧根及张银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毓珍诉称,被告胡巧根为经营所需在2005年、2006年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07年1月20日对账后确认了借款金额173万元,并约定利息为年息12%。之后多年被告胡巧根陆续归还了部分利息。2014年1月22日,被告胡巧根再次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3万元,利息73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底全部归还。而此后,被告胡巧根并未履行任何归还义务。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是自愿意思的表达,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胡巧根理应归还全部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被告张银宝为被告胡巧根配偶,理应对婚内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3万元及至实际归还时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年息12%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2日为111.06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第一项为: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3万元、利息73万元及后续利息(以173万元为基础,按照年息12%从2014年1月2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胡巧根辩称,借款真实,借了应该还的,主要我被香港宏泰集团做工程骗了一笔钱,一下子还起来有困难所以一直拖,希望在利率方面能减轻点。被告张银宝辩称,虽然我和被告胡巧根以前是夫妻,原告说2005年、2006年被告胡巧根就借了,但是我一分钱都没有用,被告胡巧根没有告诉我。2005年、2006年时我正好生病做手术,他借了那么多钱我真的不知道。被告胡巧根在外面养了小三,他借了那么多钱不知道用到哪去的,他用在人家身上的。我跟了胡巧根那么多年,现在把我告上法庭来,我实事求是,他借的款要让原告从银行把明细拉出来,被告胡巧根说在2013年时说过年过不了,向别人借了3万元所以我过了年,但是这3万元也没有说给我买点东西。他外面养的人多,我们现在离婚了,我身体不好没有能力还他的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胡巧根于2005年起发生借贷关系。2007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胡巧根对此前的借贷金额进行结算,被告胡巧根向原告陈毓珍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73万元、年息12%,并加盖苏州新区枫桥土石方工程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后原告与被告胡巧根又有多次借款发生,被告胡巧根也陆续归还原告部分借款本息。2014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胡巧根再次进行结算,被告胡巧根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截止2014.1.22日,尚欠陈毓珍借款本金173万元,利息73万元,之后利息按年息12%计算,到2014年底前归还”。因被告胡巧根未按约归还借款,故致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胡巧根与张银宝于198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6日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2007年1月20日经对原、被告之间2005年、2006年期间的借款进行结算,在被告公司里出具了收据给原告,所以上面有公司的印章,但钱是借给被告胡巧根个人的,而且该收据因被告再次出具欠条而作废。收据中173万元全部是本金,后被告胡巧根陆续归还利息,但是本金没有归还。嗣后,被告胡巧根又数次向原告借款并陆续归还部分本息,被告胡巧根于2014年1月22日经与原告结算出具欠条后再未归还原告任何款项。庭审中,被告胡巧根陈述,2007年1月20日出具的收据中173万元有本金有利息,纯本金金额记不清了,大概在150万元上下,我认可173万元全部变成本金来计算利息。后来也发生一些经济往来还是按照12%付利息,最终在2014年1月22日结算时还是按照173万元本金,还有部分利息73万元没付。2014年最后一次对账后本金和利息都没有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收据、欠条,被告张银宝提交的(2014)虎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调解书,以及本院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首先,关于被告胡巧根结欠原告陈毓珍的借款金额。被告胡巧根从2005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也多次进行结算,至2014年1月22日双方最后一次结算,被告胡巧根向原告陈毓珍确认借款本金173万元、利息73万元并约定之后利息按年息12%计算。因此,被告胡巧根应按照结算确认的金额、约定的利息标准及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由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因此,还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其次,关于被告张银宝是否需对被告胡巧根结欠原告陈毓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胡巧根与张银宝于198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6日离婚。被告胡巧根向原告陈毓珍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被告张银宝抗辩其并不知晓被告胡巧根的借款事实且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被告张银宝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证明,故本院对被告张银宝的抗辩意见碍难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巧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毓珍借款本金173万元、利息73万元。二、被告胡巧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毓珍利息195087元(以借款本金17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2%自201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7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2%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张银宝对被告胡巧根结欠原告陈毓珍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各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525元,由被告胡巧根、张银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邱黎黎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梦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