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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志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33号罪犯周志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周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志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一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志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