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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阿忠与靖伟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忠,靖伟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陈阿忠,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士刚,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仁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靖伟玲,女,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忠诉被告靖伟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阿忠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阿忠负担。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田淑萍审判员 鲁瞾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