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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艮华与涂亚敏、谌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艮华,涂亚敏,谌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11号之一原告高艮华。委托代理人熊壮。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涂亚敏。被告谌江勇,其他不详。原告高艮华与被告涂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涂亚敏之夫谌江勇作为共同被告。后原告就本案争议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中止诉讼,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于2016年4月书面回复原告不予立案。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谌江勇具体身份,原告认为二被告下落不明,且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暂时不需要持本院调查令去公安机关调取身份信息继续诉讼,待条件成就后,将依法在诉讼时效内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谌江勇具体身份信息,且暂不持本院《调查令》调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艮华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原告高艮华。邮寄费40元由原告高艮华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