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天民四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韩某某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四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李 伟执行员 苏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甲宗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