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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宝林与被告荆风生、单连库、单欢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宝林,荆风生,单连库,单欢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217号原告石宝林,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门农场第二管理区二组。被告荆风生,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乡五队。被告单连库,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乡五队。被告单欢乐,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乡五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宝林与被告荆风生、单连库、单欢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宝林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伟人民陪审员  于洪霞人民陪审员  王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