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宝林与被告荆风生、单连库、单欢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宝林,荆风生,单连库,单欢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217号原告石宝林,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门农场第二管理区二组。被告荆风生,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乡五队。被告单连库,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乡五队。被告单欢乐,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乡五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宝林与被告荆风生、单连库、单欢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宝林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伟人民陪审员 于洪霞人民陪审员 王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