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与丰泽区美达印花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丰泽区美达印花加工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民终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XX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泽区美达印花加工厂,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志鹏、谢文笔,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佳公司)与被上诉人丰泽区美达印花加工厂(以下简称美达印花厂)加工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美达印花厂的委托代理人谢文笔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美尔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美尔佳公司委托美达印花厂印花加工,双方于2015年1月31日进行对账,美尔佳公司出具结欠款凭证确认拖欠美达印花厂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印花加工款115200元,后美尔佳公司支付美达印花厂20000元,现仍拖欠美达印花厂加工款95200元。原审法院认为,美达印花厂与美尔佳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美尔佳公司拖欠美达印花厂加工款95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美尔佳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丰泽区美达印花加工厂加工款95200元。案件受理费21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090元,由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美尔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美尔佳公司是结欠向荣印花厂的加工款,不是结欠美达印花厂的加工款。美达印花厂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两家厂是同一主体。2、即使存在业务关系,美达印花厂加工的服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美尔佳公司在出具结欠条之后,支付了加工款给美达印花厂,数量需进一步核实。4、美尔佳公司现经营困难,要求分期或打折偿还,没有能力一次偿还。美达印花厂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美达印花厂的主体是否适格。2、美达印花厂加工的服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的意见如同其诉辩主张。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美达印花厂与美尔佳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美尔佳公司拖欠美达印花厂加工款95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美尔佳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美尔佳公司主张,其是结欠向荣印花厂的的加工款,并不是结欠美达印花厂的加工款。但根据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后厝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据,美达印花厂与向荣印花厂系同一家厂,经营场所均为后厝社区学堂巷19号六楼。美尔佳公司并主张,美达印花厂加工的服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美尔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美达印花厂所加工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综上,美尔佳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均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上诉人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冠雄审 判 员 肖一虹代理审判员 鲍冬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斌斌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