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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孙玉君与王海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君,王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108-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君,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王海文,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杜执字第0010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文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收入31487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文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收入314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