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4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蒋新宇、刘冉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新宇,刘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74-3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蒋新宇,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花园小区4幢101室。身份证号码341127198210220433。被执行人:刘冉冉,女,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二中路商品楼对面。身份证号码34112719830330064。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冉冉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荣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国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