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初722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婷,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商人。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游汉雄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梁莎出庭担任记录,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婷、被告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廖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在涟源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两人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消费观念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致使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再加之工作原因,两人长期分居生活。因被告经济条件有限,原告不得已只能去广东打工。从2010年开始,原告一直居住在广东佛山,被告自2013年始回到娄底居住,两人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婚后,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小孩。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解除双方的精神痛苦,原告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李某的身份资料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被告廖某的身份资料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3、结婚证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证据4、广东省居住证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历史记录各一份,拟证明:原告长期在广东省佛山市工作,原、被告至今分居六年的事实。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被告廖某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廖某辩称:原告李某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诉的事实与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廖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之规定,本院对原告李某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作出如下分析、认定:因被告廖某对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依法认定该三份证据,采信其中与本案相关联的内容;被告廖某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认定该证据,采信其中与本案相关联的内容。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于2008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原、被告再次见面,之后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广东工作。自2013年始,因被告回到老家娄底创业,原告仍在广东佛山工作,两人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因此日渐淡薄。2016年3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未共同生育小孩,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娄底购置了房产一处。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结婚,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原、被告均应予以珍惜。尽管自2013年始,原、被告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影响了两人夫妻感情的维系,但本院认为,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多关系体贴原告、多为家庭尽责任,两人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双方重新走到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搞好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员 游汉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