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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王秀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跃成。委托代理人阎益芬。被申请执行人王秀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仑)市监行罚(2015)16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6执114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