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