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3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