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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石雄与柯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雄,柯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596号原告杨石雄。被告柯千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石雄与被告柯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石雄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石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石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杨石雄负担。审判员  程杨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