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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玉广与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蒲松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广,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蒲松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08号原告:杨玉广,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细阳南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蒲立东,该公司经理。被告:蒲松勤,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广诉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蒲松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单 翔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