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玉广与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蒲松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广,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蒲松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608号原告:杨玉广,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细阳南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蒲立东,该公司经理。被告:蒲松勤,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广诉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建筑工程公司、蒲松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单 翔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