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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肖宗富申请执行李加华民间借贷纠纷54-1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宗富,李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肖宗富,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加华,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肖宗富与李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盐源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加华未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肖宗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加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