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肖宗富申请执行李加华民间借贷纠纷54-1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宗富,李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肖宗富,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加华,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肖宗富与李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盐源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加华未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肖宗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加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