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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树忠与马树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忠,马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马树忠,农民。被执行人马树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藤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马树忠的申请,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马树忠与被执行人马树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树龙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树忠经济损失3839元,承担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马树龙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棋信用社账号为41×××53的账户存款3914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藤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