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培昌与广西贺州市科发塑化填料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培昌,广西贺州市科发塑化填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唐培昌,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住昭平县。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科发塑化填料厂。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旺高工业开发区内。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培昌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科发塑化填料厂工伤待遇补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