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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建怀与陈传勇、汪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怀,陈传勇,汪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667号原告:陈建怀,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传勇,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汪华,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怀与被告陈传勇、汪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建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