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林与谢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谢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300号原告:王林,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被告:谢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6年4月28日以“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