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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62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阳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杰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森阳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杰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6260号之四原告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9995193J。法定代表人刘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华,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育兵,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森阳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5091438。法定代表人肖发阳。被告东莞市杰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188953XB。法定代表人田XX。原告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森阳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杰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深圳市森阳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80937.35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供了相应额度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28日依据(2016)粤1971民初62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深圳市森阳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及照片】,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机械设备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森阳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机械设备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月珍李沿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