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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李超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王改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该案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陕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