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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4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强诉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张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4民初484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哈巴河县。被告:张志龙,男,回族,住哈巴河县,其他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李晓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