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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0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57号之二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埠街道办事处姜墩村。法定代表人刘秀玉,总经理。被告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中段东侧金雀山一路与临西二路交汇处桃园超市后边。法定代表人孙沂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20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刘秀玉所有的车牌为鲁Q的汽车。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秀玉所有的车牌为鲁Q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