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杜应欣、杜彩侠等与师松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应欣,杜彩侠,杜凡营,杜彩珑,师松业,王江锋,朱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461号原告杜应欣,男,生于1953年10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杜彩侠,女,生于1954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原告杜凡营,男,生于1956年8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杜彩珑,女,生于1960年4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壮,男,生于1958年12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师松业,男,生于1967年3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第三人王江锋,男,生于1977年9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第三人朱志强,男,生于1980年3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应欣、杜彩侠、杜凡营、杜彩珑诉被告师松业及第三人王江锋、朱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应欣、杜彩侠、杜凡营、杜彩珑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师松业及第三人王江锋、朱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应欣、杜彩侠、杜凡营、杜彩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应欣、杜彩侠、杜凡营、杜彩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杜应欣、杜彩侠、杜凡营、杜彩珑负担。审判员 :马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亚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