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敏娟与晋中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娟,晋中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赵敏娟,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居民,现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晋中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法定代表人白晓嵩,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村民委员会(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经济联合社)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武志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苏启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