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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传美与朱前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前标,张传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前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美。上诉人朱前标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以约投挂号信函方式按照朱前标一审时预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预留的地址中记载由朱前治代收)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4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经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16年4月7日由他人朱前志代收。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朱前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上诉人朱前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前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上诉人朱前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