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成新诉伊犁全家福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新,伊犁全家福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512号原告:董成新,住伊宁市。被告:伊犁全家福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熬仕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新诉被告伊犁全家福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成新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明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