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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132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万兆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西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兆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94年我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6月9日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我与张某离婚;婚生子女均由我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11日生一女孩张某甲,2004年7月24日生一男孩张某某,现均跟随王某某生活。王某某曾于2015年6月9日诉来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王某某主张张某有外遇,双方于2012年6月份分居至今,未提供证据。王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再次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王某某主张婚后共同财产:鲁J8A8**号昌河车一辆、27寸康佳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信冰箱一台、组装电脑一台及家用小物品一宗;共同债务:欠郭洪财12000元、冯三堂8000元。对上述共同财产及债务,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户口本及其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也生育了两个子女,但双方的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王某某2015年的离婚诉讼,加剧了感情的破裂,且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王某某要求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但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女孩张某甲由王某某自行抚养,男孩张某某由张某自行抚养为宜。关于王某某主张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暂不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甲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养,婚生男孩张某某由被告张某自行抚养;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