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红与刘昌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刘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旌阳区。法定代理人:唐守贤,女,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旌阳区。被执行人:刘昌学,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陈红申请执行刘昌学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红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昌学给付购买家具款60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昌学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昌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刘 昌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万银(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