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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梁凤球与梁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球,梁沛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530号原告梁凤球,女,汉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敏、廖洁莹,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沛佳,男,汉族,1954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梁凤球诉被告梁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凤球以双方已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凤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22元,由原告梁凤球负担。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