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瑞与深圳市国宇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深圳市国宇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151号原告周瑞,住址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深圳市国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永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晓星(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