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江苏环海重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环海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68号商务B楼308室。法定代表人武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外商工业园芙蓉四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顾洁晶,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杭州庆发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海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商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