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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德臣与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臣,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第2146号原告孙德臣,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577号康大风和日丽小区西门内侧。法定代表人杭颂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臣与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麻绍艳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麻绍艳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麻绍艳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