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法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85号罪犯王法,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作出(2010)市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法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法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15年度累计被扣罚达5次,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法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2015年度累计被扣罚达5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