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监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聂锡成等与聂锡恩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锡成,聂锡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监24号申请执行人聂锡成,男,1953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聂锡恩,男,1966年1月8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聂锡成申请执行聂锡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聂锡成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审查期间,聂锡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督促申请书。本院认为,聂锡成自愿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锡成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高 明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