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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与张国花不当得利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张国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27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负责人段爱国,经理。被告张国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诉被告张国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国花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国花在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账户为62×××69的存款50000元,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博